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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管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23-12-25  点击率:

第一章    

第一条 为深入贯彻《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教职成〔2022〕2号)精神,改进和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,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,推动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内涵式发展,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《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》(学位〔2019〕20号 ) 、山东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《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》(鲁教研发〔2021〕1号)等文件规定,为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,结合7321必赢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,适用本办法。

第二章 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

第三条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、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,恪守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,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、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,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。     

第四条 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,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(包括毕业论文(设计)),成绩合格,无考试作弊记录,达到学校毕业要求。

第五条 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“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业水平测试”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。

第六条 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授予学位:

( 一 ) 在籍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;

( 二 ) 学位论文等存在作弊、剽窃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;

( 三 ) 学校学位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况。

第三章  学位授予程序

第七条 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,按下列程序进行:

( 一 )学生申请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,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,按要求向7321必赢提交学士学位申请。

( 二 ) 资格审查。7321必赢对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初步审核,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,经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,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。

(三)学位颁发。学校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,颁发学位证书。

第四章  

第八条 在学校规定时间内,未按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者不予受理。

第九条 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行为,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,可撤销其学士学位。

第十条 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,不予补发。经本人申请、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已授予学位证明。

第十一条 本细则适用于2024级及以后年级的本科学生。2023级及之前年级本科毕业生仍执行《7321必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(鲁管院发〔2020〕65 号)。

 第十二条 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山东管理学院

2023年12月25日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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